|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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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鞍山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货款11750元; 二、被告鞍山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自2018年9月1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11750元货款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7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