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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 鞍山市安捷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总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金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39315.4元、护理费15450.8元、交通费600元、患者服为60元、复印费149元、伤残赔偿金74684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合计135259.2元中的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限额不足部分的医疗费42900.2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0元、营养费9000元及死亡伤残赔偿金限额不足部分25259.2元,合计87659.47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赔偿原告***鉴定费2220元; 四、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被告应给付原告的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60元,减半收取22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81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承担21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