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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邵阳南方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邵阳市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湖南省邵阳市罡大公证处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给原告邵阳市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553065.73元;

二、驳回原告邵阳市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60元,由原告负担1571元,由被告负担93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2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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