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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南华物流有限公司
永州市湘江稀土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和众经贸有限公司
永州市零陵远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3民初66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3民初66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三、永州市湘江稀土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湖南和众经贸有限公司2321305.5元;

四、驳回永州市湘江稀土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湖南和众经贸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本诉受理费41760元,反诉受理费42689元,合计84449元,由湖南和众经贸有限公司负担50669元,由永州市湘江稀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3780元;二审受理费84449元,由湖南和众经贸有限公司负担50669元,由永州市湘江稀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37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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