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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陆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 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合计46691.8元给原告戴某。 二、驳回原告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依法收取受理费5460元(原告已预交2730元),由原告戴某负担3993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负担1467元。 上述款项,限义务人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并把赔偿款汇入本院账户(户名:陆川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陆川县支行,账号:43×××08),由本院转交给权利人。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