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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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名管家一起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成都永乐和食餐饮有限公司 成都青羊工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成都永乐和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成都青羊工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名管家一起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签订的《〈永乐和食租赁协议〉补充协议》及《永乐和食租赁协议》于2017年9月7日解除; 二、被告成都名管家一起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青羊工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金122720.9元及违约金(以欠付租金88713.9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7年2月15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欠付租金34007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7年7月25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成都青羊工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成都名管家一起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829元,由被告成都名管家一起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已由原告成都青羊工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成都名管家一起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成都青羊工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