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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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东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市东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担保费500000元; 二、被告成都市东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0%,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日起算至实际偿清之日;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6日起算至实际偿清之日)。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34元,由被告成都市东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25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