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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成都立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14万元及此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6月14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成都立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39元,由原告成都立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3089元,由被告***、***负担1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02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