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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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富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贷款本金47587.61元及相应的利息、手续费、滞纳金、复利(暂计算至2017年7月9日的利息及复利19881.45元,手续费6805.52元,计算至2016年3月8日的滞纳金2887.3元;2017年7月10日起至全部贷款本金还请之日止的利息、复利按照《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上述利息,复利、手续费、滞纳金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若被告***未能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支付义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有权就被告***所有的川A×××××的车辆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成都富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成都富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有权向***进行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如被告***、成都富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第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5元,公告费300元及后续公告费,由***、成都富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3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