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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
张掖市鑫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农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珈毓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某2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掖市农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的银行贷款本息2854624.95元、担保费6572.14元、逾期担保费7886.56元,资金占用费365936.49元,共计3235020.14元,并自2019年8月2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张掖市珈毓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张掖市鑫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张掖市珈毓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张掖市鑫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张某2追偿,也可以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四、驳回原告张掖市农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80元,由被告张某2负担,张掖市珈毓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张掖市鑫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3-10
发布日期 202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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