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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盛世乐居(武汉)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上海新长宁(集团)有限公司
盛世乐居(武汉)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瑞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上海新长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盛世乐居(武汉)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就上海市长宁区通协路XXX号“尚品都汇”7楼实际室号707室、名义室号B806室房屋签订的《尚品都汇租赁协议》、《补充协议》于2018年7月26日解除;

二、被告盛世乐居(武汉)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新长宁(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7,040.41元、物业管理费8,994.94元、水电费7,649.20元;

三、被告盛世乐居(武汉)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上海新长宁(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租金滞纳金(以17,040.41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支付物业管理费滞纳金(其中以4,979.34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4,015.6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四、被告盛世乐居(武汉)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的保证金126,004.98元归原告上海新长宁(集团)有限公司所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5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盛世乐居(武汉)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9
发布日期 202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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