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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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良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克拉方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上海良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克拉方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于2019年9月29日解除,被告上海克拉方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三浜路XXX号7幢的房屋; 二、被告上海克拉方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良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2019年6月16日起至2019年9月29日止的房屋租金人民币217,529.2元以及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以年租金767,419元为标准计算的房屋占用使用费; 三、被告上海克拉方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良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2019年6月16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元为标准计算的物业使用费; 四、被告上海克拉方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良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17,529.2元为本金,自2019年6月16日起计算至2019年9月29日,每日按万分之五计算); 五、被告上海克拉方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良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2,660.95元为本金,自2019年6月16日起计算至2019年9月29日,每日按万分之五计算); 六、被告上海克拉方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良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的违约金63,951.6元; 七、驳回原告上海良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668元,减半收取2,834元,由被告上海克拉方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