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西玛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上海金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西玛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金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356,999.97元; 二、被告上海西玛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金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9年10月14日的滞纳金和违约金共计170,975.67元以及自2019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截至2019年10月14日的到期租金1,449,222.2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上海西玛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金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9,000元; 四、被告***对被告上海西玛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西玛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32元,减半收取计17,31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2,316元,由被告上海西玛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