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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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苏州鑫杰兴环保无纺布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1469.46元,扣除被告***垫付款4021.80元,余额67447.6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户名:***;帐号:62×××65;开户行:常熟工商银行海虞支行)。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返还被告***垫付款人民币4021.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被告***指定账户,户名:***;帐号:62×××19;开户行:常熟农行东南开发区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91元,由原告***负担92元,由被告苏州鑫杰兴环保无纺布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99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299元由被告苏州鑫杰兴环保无纺布实业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苏州鑫杰兴环保无纺布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户名:***;帐号:62×××65;开户行:常熟工商银行海虞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名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10-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