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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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置天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部新区民安消防设备经营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部新区民安消防设备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中置天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637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以欠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从2018年9月1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第二部分以欠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欠付货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北京中置天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5元,公告费260元,均由被告北部新区民安消防设备经营部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1-09 |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