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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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腾宇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9年7月12日利息325558.99元,2019年7月13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为履行本案债务,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江苏腾宇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盱眙县经济开发区宝山路10-1号北苑新城B6、B12幢1031室、B6、B12幢1037室、B17幢1004室、B17幢1006室房产在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各担保债权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30元,减半收取10615元,由被告***、江苏腾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