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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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 北京柏基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损失十五万六千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66元,由原告***负担6966元(已交纳),由被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负担32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鉴定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1000元,由被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负担40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