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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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诺德置业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400023.45,支付计至2019年10月24日的利息8914.01元,罚息107.17元,复息125.12元,合计409169.75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本息还清日止以所欠本金400023.45元、利息8914.01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复利。 二、被告***、***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律师费23010元。 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10×××62;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 三、被告苏州诺德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91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苏州诺德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3891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