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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懒熊体育文化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侵权纠纷
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491民初50号

原告: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懒熊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住***。

原告苏宁体育文化传煤(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懒熊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本院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减免缓诉讼费申请书,故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按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赵晓畅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瑞雪

裁判日期 2020-01-19
发布日期 2020-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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