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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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懒熊体育文化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491民初50号 原告: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懒熊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住***。 原告苏宁体育文化传煤(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懒熊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本院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减免缓诉讼费申请书,故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按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赵晓畅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瑞雪 |
| 裁判日期 | 2020-0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