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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五洋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德令哈市鸿鑫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付设计费100000元,被告五洋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二、驳回原告德令哈市鸿鑫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五洋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五洋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