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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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海南四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青海徽海典当有限公司 青海南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青海南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青海徽海典当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利息1925000元,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63元,由被告青海南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2 |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