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送达后5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4743.4元、2016年3月11日至2019年4月10日的公摊电费52.7元、2016年3月27日至2019年4月27日的二次供水费726.6元,合计5522.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08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