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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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消费款本金19986.72元、利息1659.83元、违约金260元,合计21906.55元(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19年1月17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照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7.66元,减半收取计173.83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