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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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金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金鼎龙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北山饭店有限公司 南通金海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通金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南通北山饭店有限公司代偿款5187031.26元及利息(以5187031.26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 二、被告***、被告***、被告南通金鼎龙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南通金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南通金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南通金鼎龙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通北山饭店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5000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南通北山饭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9160元,减半收取计24580元,由原告南通北山饭店有限公司负担525元,由被告***、被告***、被告南通金鼎龙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40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916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帐号:46×××65)。 |
| 裁判日期 | 2020-04-09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