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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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县支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行 依安东方瑞雪糖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依安东方瑞雪糖业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183111.0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83111.06元代偿款为本金,自2019年3月25起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1元,由被告***、***负担,与上款一并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