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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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中和镇江河花炮厂 湖南鑫润安防器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湖南鑫润安防器材有限公司承揽款人民币5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6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