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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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誉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 河南省恩鼎医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9民初347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9民初347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河北誉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96元,保全费1,552元,由河南省恩鼎医药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396元,由河北誉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