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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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交运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直属二分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24869.4元,支付原告***赔偿款21616.1元,支付给安徽交运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直属二分公司3253.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7元,由被告大地保险公司负担183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地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详见上诉费交纳通知书)。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03-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