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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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中央药业有限公司 辽宁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兰海医药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 衡水新药经营有限公司 北京曙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兰海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曙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74597.84元,并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以74597.84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 二、被告河北兰海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曙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843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曙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5元减半收取计832.5元,由被告河北兰海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