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岛广通食品有限公司 青岛黄海集装箱厂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居间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青岛广通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房屋销售差价款408000元,并支付该款的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6.67‰计算,自2010年11月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37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2条规定,上诉人应于上诉期内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最迟可以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的,本院将不再催收,按未提起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1-23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