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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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平原光电有限公司 焦作市解放区友谊路一棵树饭店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被告***与被告***2016年9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二、被告***、***、焦作市解放区友谊路一棵树饭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焦作市解放区友谊路7号院,并将土地及房屋返还原告河南平原光电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焦作市解放区友谊路一棵树饭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