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陆川县众居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陆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922民初387号 原告广西陆川县众居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吕振武,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志恒,广西桂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媛珍,女,系广西陆川县众居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管。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陆川县众居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西陆川县众居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陆川县众居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玉森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海权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