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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陆川县众居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922民初387号

原告广西陆川县众居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吕振武,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志恒,广西桂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媛珍,女,系广西陆川县众居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管。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陆川县众居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西陆川县众居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陆川县众居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玉森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海权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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