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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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柳州市创裕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2民终304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2民终304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柳州市创裕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钢材货款3127234.5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从2015年6月1日起,以3127234.5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分段计至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