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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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晟天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大金空调(上海)有限公司 南京德居欣冷暖设备有限公司 南京舒之佳冷暖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原告***与被告南京舒之佳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签订《空调、采暖设备供货及安装合同书》中有关大金中央空调的部分; 二、被告南京舒之佳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退还原告***货款41500元; 三、被告南京舒之佳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1245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90元,减半收取2545元,由被告南京舒之佳冷暖设备有限公司、***连带负担(此款由被告南京舒之佳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