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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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杭州尊腾机械安装有限公司 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湖南远大建 工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杭州尊腾机械安装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用人 民币15699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湖南远大建 工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杭州尊腾机械安装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 币4413元(暂计算至2018年12月27日,此后以尚欠的上述租赁 费用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7.125%计算至上述租赁费用付清之日止)。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杭州尊腾机械安装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99.50元,由原告杭州尊腾机械安装有限 公司负担人民币135.50元,由被告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杭州 分公司、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764元;财产保全 申请费人民币1395元,由被告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 司、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湖南远大建工股 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 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 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 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 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8-12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