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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杭州尊腾机械安装有限公司
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湖南远大建

工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杭州尊腾机械安装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用人

民币15699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湖南远大建

工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杭州尊腾机械安装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

币4413元(暂计算至2018年12月27日,此后以尚欠的上述租赁

费用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7.125%计算至上述租赁费用付清之日止)。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杭州尊腾机械安装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99.50元,由原告杭州尊腾机械安装有限

公司负担人民币135.50元,由被告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杭州

分公司、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764元;财产保全

申请费人民币1395元,由被告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

司、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湖南远大建工股

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

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

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

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

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8-12
发布日期 202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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