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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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振鑫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滁州振鑫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9234.4元及利息(自2019年8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滁州振鑫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滁州振鑫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85元,被告***负担4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