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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秀支行
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博康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一次性向原告广州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从2016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所欠的物业管理费(按每月35200元计算)及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6年11月8日起至2018年6月25日止,每日以当月所欠管理费总额为基数,参照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付,该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被告所欠物业管理费本金为限);

二、驳回原告广州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41.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1-25
发布日期 202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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