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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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 东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浙江中服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中服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归还给被告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本金40731元及利息28675.55元,共计69406.55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6元,减半收取768元,由被告浙江中服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1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