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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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三统菜业有限公司 辽宁益盐堂制盐有限公司三晋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辽宁益盐堂制盐有限公司三晋分公司与被告浙江三统菜业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 二、被告浙江三统菜业有限公司再返还原告辽宁益盐堂制盐有限公司三晋分公司货款91494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并以尚未返还的货款为本金,赔偿原告自2020年1月2日起(含当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87元,减半收取1044元,由原告辽宁益盐堂制盐有限公司三晋分公司负担50元,被告浙江三统菜业有限公司负担9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