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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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王洼煤业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借款本金63790.19元、利息3059.01元、罚息294.14元(截止2019年9月15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19年9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与罚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3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