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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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支付原告绍兴柯桥康绿蔬菜有限公司货款54119元,并赔偿原告绍兴柯桥康绿蔬菜有限公司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应返还原告绍兴柯桥康绿蔬菜有限公司货箱803只(蓝色塑料材质、箱体印有“康绿之芽”字样、长度645mm、宽度420mm、高度310mm、重量2.25公斤),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如被告不能按照上述数量返还,应按每只30元予以赔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78元,减半收取889元,财产保全费870元,合计1759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8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