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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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 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除已付的医疗费10000元外,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再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593.7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50元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