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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景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石家庄广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7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石家庄广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河北景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98元,由原告石家庄广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798元,被告河北景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8-14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