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沈阳嘉汇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4执3441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