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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违反安全保险义务纠纷 |
| 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皇朝万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沈阳皇朝万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沈阳皇朝万鑫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8267元; 二、被告沈阳皇朝万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沈阳皇朝万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沈阳皇朝万鑫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1280元; 三、被告沈阳皇朝万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沈阳皇朝万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沈阳皇朝万鑫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误工费16830元; 四、被告沈阳皇朝万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沈阳皇朝万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沈阳皇朝万鑫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护理费2002元; 五、被告沈阳皇朝万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沈阳皇朝万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沈阳皇朝万鑫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交通费600元; 六、被告沈阳皇朝万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沈阳皇朝万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沈阳皇朝万鑫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营养费2000元;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垫付),由被告沈阳皇朝万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沈阳皇朝万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沈阳皇朝万鑫酒店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