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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辽0522民初15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辽0522民初15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本溪龙宝城市广场商业有限公司、本溪龙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给付上诉人辽宁天奥快速电梯有限公司安装费五十二万九千六百元,并给付违约金四万九千四百一十三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八百元(辽宁天奥快速电梯有限公司预交),由辽宁天奥快速电梯有限公司负担二千八百二十三元,由本溪龙宝城市广场商业有限公司、本溪龙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八千九百七十七元。保全费五千元(辽宁天奥快速电梯有限公司预交),由本溪龙宝城市广场商业有限公司、本溪龙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四千八百四十四元(上诉人辽宁天奥快速电梯有限公司预交二千七百零四元,本溪龙宝城市广场商业有限公司、本溪龙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九千零九十六元),由上诉人辽宁天奥快速电梯有限公司负担九百四十九元,上诉人本溪龙宝城市广场商业有限公司、本溪龙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三千八百九十五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