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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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红美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辽阳红美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辽阳红美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告***继续履行合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自2013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已交付房价款207178元的日万分之一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元,法院减半收取490元,由被告辽阳红美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7份,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2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