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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8)湘1302民初2576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的各项损失合计1187165.94元,由上诉人湖南盈辉电力有限公司赔偿296791.5元(含湖南盈辉电力有限公司已支付499103.05元,超出湖南盈辉电力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赔偿份额,其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由被上诉人***赔偿296791.5元;上诉人湖南盈辉电力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由被上诉人***、***赔偿415508.0元(含***已支付的40049.02元);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向权利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4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991元,合计8337元,由***负担1250元,湖南盈辉电力有限公司负担2084元,***负担2084元,***、***共同负担291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1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