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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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肇庆市美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4792000元,并支付利息(截止至2019年11月20日,所欠付利息为19791711.67元;2019年11月21日起的利息,其中本金12742000元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被告***实际清还借款之日止,本金2050000元的利息按月利率1.8%计算至被告***实际清还借款之日止); 二、被告肇庆市美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6357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承担6357元,由被告***、肇庆市美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