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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780204.05元及利息(自2018年7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二、被告安徽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前竣工奖励共计37246.80元。 三、驳回原告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68887元、鉴定费50000元,合计318887元,由原告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92084元,安徽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68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